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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的一月四日,延宕多年的「图书馆法」,终於叁读通过。新通过的图书馆法中的第十五及十六条条文,明订了图书资讯,包括图书、期刊、视听资料、电子出版品等,在发行时即应送存国家图书馆及立法院国会图书馆各一份,未寄送者,国家图书馆会通知限期寄送,若仍不寄送,即由国家
图书馆处该出版品十倍之罚锾,并按次连续处罚到寄送为止。
「图书馆法」使得书刊送缴的规定,有了法源依据。一般先进国家为了保存国家文化遗产,都规定国内书刊(甚至包括各种视听、电子出版品)於发行时,必须缴送一部或数部到国家图书馆典藏,这就是所谓的法定送存(
Legal Deposit),日本称之为「纳本制度」,这也是国家图书馆的基本任务之一。
送存制度起源於十六世纪的法国,当时法国国王法兰西一世在1537年公布 Ordonnance de
Montpellier法令,规定法国境内的出版社及印刷者,均须向皇家图书馆缴送其所出版的刊物,否则科罚重金,并将该出版物全数没收。这种以法令来保存国家文献的作为,後来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认同,先进国家的国家图书馆,都有依法徵集国内图书文献的做法,只是所依据的法源及徵缴的份数各有不同而已。譬如美国、澳洲等国是明订於着作权法中,加拿大、日本等国是规定於图书馆关法令中。
当然,国家图书馆收集全国图书文献,也相对有一些义务。譬如,它有责任妥善典藏这些出版品,并编印全国国家书目或建立全国图书书目资料库系统,以便作为各图书馆选书、购书之参考,这是国家图书馆能够回馈给出版业者的。像我们的国家图书馆,对於贵重的大部头丛书或百科全书等,通常会以缴一部、购买一部的方式,而对重要的学术出版品,亦会酌购复本,以免出版社负担过重。另外,国家图书馆还有国际书号中心的专属单位,这是要帮出版社办理国际标准书号(ISBN)登记、及编印图书预行编目(
CIP)卡片的,也算是国家 图书馆对出版业的服务之一。
图书馆法规定全国图书文献寄送到国家图书馆,使得国家图书馆的典藏及推动阅读风气的功能,不致受到政府经费和人事变动的影响。就长远的意义来说,图书馆与出版业的携手耕耘,实为我国文化事业,打造永续经营的美好未来,对普及民众的阅读风气,当然更是影响深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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